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2年5月1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房产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本案适用仲裁委员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由于本案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仲裁规则规定的简易程序。
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于2002年3月14日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答辩书及其附件后,于2002年4月11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进行了辩论。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现有书面材料和证据以及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6年12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出租给被申请人位于×地×室建筑面积40.93平方米的商铺,租期5年,毛租金以年计算,根据租金回报率逐年递增,第一年按房价的10%,第二年按房价的11%,第三年按房价的12.5%,第四年按房价的14%,第五年按房价的15.5%。毛租金应包括租赁期内应分摊的管理费、管理基金、管理费保证金(押金)及其他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租金为毛租金扣除上述费用后,申请人因出租房产应获取的税前收益。申请人因该收益所应缴纳的税款及其他行政规费均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可代申请人代扣代交,申请人应纳税及行政规费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年租金的1%,按合同的有效期限于登记时一次缴清)、印花税(年租金的0.1%,按合同的有效期限于登记时一次缴清)、营业税(年租金的5%,每年缴纳一次)、房产税(年租金的12%,每年缴纳一次)。合同第5.5条还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每年分4次支付,每次每年租金的1/4,每3个月支付一次上期(预付)租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遂于2001年12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