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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申请人的不适当履约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事实上,申请人也承认了面积过小的事实,并同意为被申请人提供其他房间,这从有关往来函中可以看出。但在双方就新的租赁房间进行选择过程中,申请人却要求被申请人先行支付100房间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否则将不予考虑850房间的更换要求。对于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被申请人无法接受。
  (2)850室地板振动与噪音问题。
  被申请人最初看房时发现了850房间有振动的现象,并就此事询问申请人,申请人的业务员答复称:房屋振动是间歇性的,问题不大,只要摆上家具后振动自然会消失。但从装修公司致被申请人的函可知,导致振动的原因是该房屋靠近锅炉房。被申请人作为从事网络技术的企业,办公室内有电脑等重要办公设备,申请人在租约签订之前就应已知晓,如该房屋内有噪音、振动的情况,必然给电脑造成损害,也不符合被申请人对办公环境的要求。对此,申请人有告知的义务,但事实上申请人并未履行该义务,对房屋的缺陷有隐瞒欺骗的行为。
  5.租金在报价时为:100室25美元/平方米·月,850室19美元/平方米·月,签约时为配合申请人出租其他房屋,而在《租赁协议》中写成28美元/平方米·月和17美元/平方米·月。
  6.租金损失要求不合理。理由为:850室本身有问题。100室长达8个月没有租出去,申请人没有证据说明这是被申请人的责任。
  7.申请人利息计算缺乏依据。
  民法通则对于违约利息性质的确定,是由违约方对于由其违约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到的损失进行的补偿。本案中真正的违约方是申请人,而不是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利息。而且租赁协议中约定的利息标准违犯国家法律对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
  8.申请人要求支付律师费及仲裁费依据不足。
  申请人关于律师费的请求即使被支持,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起施行)第59条规定,也应当仅限于胜诉金额的10%范围内。另一方面,申请人错误地理解了本案的法律及事实关系,对本仲裁案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此,产生的仲裁费用,只能由责任方来承担。

二、仲裁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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