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最后提交代理词,主要内容:
1.被申请人庭审中对支付管理人酬金245322.58元人民币的计算方式无异议,但提出打折扣却未提出打折理由,被申请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
2.合同及附件明确规定每月20000元人民币港籍经理费用,1999年6至9月也实际支付。被申请人称因要求撤换港籍经理申请人未办而拒付费用与事实不符。申请人除在2000年3月3日收到被申请人要求于2000年3月10日撤换两名港籍经理外,被申请人从未书面提出撤换。被申请人1999年12月9日函提出拒付管理人酬金和港籍两经理费用是为拖欠款寻找借口。合同规定港籍经理只有一人,其中一经理为申请人承担费用,不存在撤换,另一经理工作到2000年3月14日双方交接,与被申请人提出的期限仅差4天,被申请人拒付理由不成立。
3.申请人无保管被申请人失窃物的义务。申请人已办移交,从3月14日至3月16日,且手续齐全;被申请人2000年3月7日函确认其管理人员3月15日投入,申请人3月14日交接无过错,被申请人也于3月14日接收了大厦。
被申请人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管理酬金。申请人名不符实,管理混乱,租户、房客大量投诉(大部分口头),损害被申请人声誉;违背合同规定,人事安排不听从被申请人意见;后阶段放松管理,致使被申请人大量财物遗失,据此,被申请人只能支付其70%管理酬金。
(2)港籍经理费。被申请人1999年10月初口头提出更换经理,11月23日书面提出;从10月起,对申请人的港籍经理签名不予认可。由于申请人当庭否认此事实,被申请人愿付至1999年11月23日的港籍经理费。
(3)员工费。被申请人愿全部支付。
2.关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
(1)财物遗失赔偿。申请人对广场内财物负有保安责任;被申请人财物于2000年2月底至3月14日被盗,被盗物品价值有据可查;被盗物品所有权属被申请人,由申请人保管,不由施工单位保管;被盗物品体积大、分量重,必须由多人利用货梯搬运,广场只有三个出口,不可能不通过门口进出广场,申请人不能逃脱保安不力责任,应赔偿所失物品。
(2)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赔偿。申请人2000年3月7日关于解除合同函是一整体,不能割裂分析。申请人应在同意该函第1、2两条与被申请人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确认员工去留后才开始生效,事实并非如此。因此,虽然双方就正式终止合同协商多次,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并未变更合同关于解约规定,申请人应依合同规定,在提出解除合同3个月后即最早于5月1日才正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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