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人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未完成交接即全部撤离应负违约责任。
4.本案合同及附件明确规定申请人对广场内仓储地负有保卫管理责任,申请人一直未履行其职责,在双方磋商终止合同期间,申请人故意放松管理,自2000年3月6日至14日,广场内连续发生大量财物被盗事件,被申请人被窃财物共16张不锈钢蜂窝板、120米钢缆线、600箱2400平方米块地毯、88张铝合金隔断板,价值人民币611671元。
被申请人就此与申请人交涉,申请人竟不顾被申请人一再劝阻,于14日未办理移交手续单方撕毁合同撤离广场,致被申请人为应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接管,造成损失。
申请人在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时便不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财物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随意终止合同应承担相应合理赔偿责任。据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如下:
1.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被盗财物损失611671元人民币,并承担自2000年3月14日至裁决生效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无故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申请人承担反请求仲裁费。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及反请求提出如下意见,主要内容是:
1.关于人员超编及开支。
应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人员提前投入;实际接收时现场尚有200多名施工人员,无保安,经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增加临时保安;管理中心人员及开支是根据被申请人需要调整,所有预算均得到被申请人确认,除2000年3月外,被申请人也已实际支付。
申请人严格控制开支,从1999年9月至2000年2月底,每月开支平均142959元人民币,低于被申请人批准的144700元人民币。
2.关于管理质量。
申请人为全世界最具规模的物业顾问服务公司之一。在管理浦项广场时,收到的投诉均是对项目硬件不满,对管理中心服务均表示满意。
3.关于建筑材料失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失窃物无保管关系。
被申请人失窃物均为建筑材料,属工程承包商所有,任意堆放,施工人员随取随用,且无论属谁所有,都未委托申请人代为管理,要求申请人及施工人员进货或领用时进行登记,申请人无法知道材料的使用情况及缺少与否,即使缺少也是承包商内部管理问题。申请人在2000年3月14日移交前从未收到过有关失窃报告,而被申请人至办理移交当晚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4.关于终止合同与交接手续。
申请人终止合同于法有据,移交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自1999年10月起拖欠管理人酬金和港籍经理费用不付,申请人多次发函告知若不付款则依法终止合同。2000年3月13日下午,申请人正式通知被申请人于2000年3月14日派员移交物品,被申请人于3月14日派员接受移交物品,称未移交不是事实。移交结束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确认失窃的材料,申请人当然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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