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申请人支付港籍兼职经理费用109032.26元人民币。
3.被申请人支付其他员工费用44495.69元人民币。
4.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被申请人的答辩及反请求主要内容是:
1.本案合同履行期间,申请人多次违约,给被申请人造成极大损失,表现在:
(1)管理人员严重超编,开支猛增,大大超过预算。
依本案合同附件一规定,广场全额管理人员75人,根据需要和入住率高低逐步到位。全额编制情况下,每月管理预算(不含港籍经理费)133492元人民币。但申请人接管第一月入住率远低于30%时,管理人数达到78人。1999年9月17日,申请人提出新预算为144700元,被申请人考虑长期合作,同意但对其中部分费用提出异议。在入住率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申请人管理人员10月97人,11月91人,被申请人提出警告后,12月仍为88人。自1999年9月至1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包括年终奖金、医药费奖励等各项费用每月平均至少160000元人民币,超过预算15000元。被申请人为此需多付人民币75000元。
(2)管理水平低下,人员素质差,在租户中造成恶劣影响,给被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装修过程中,申请人不依《浦项集团商务广场之装修指南》规定收费;向租户提供不合规定电源;不按规定收取停车费,设备管理不力,被申请人只能另行聘请外籍工程师作顾问;服务态度、质量屡遭投诉,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已超过同期管理人员酬金。
(3)拒绝被申请人依据本案合同第11条第2款规定提出的撤换两名港籍经理、处理部分不负责任员工要求。
(4)放松管理,致使大量堆放广场的建筑材料丢失,被申请人遭受巨大损失并延误完工。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申请人对广场的不当管理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超过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管理酬金总额,被申请人拒付管理人酬金是维护自身利益减少损失的正当措施。
被申请人早要求申请人撤换港籍经理但申请人不办,此间产生的港籍经理费,被申请人有权拒付。
被申请人从未认可申请人突破75人管理人员上限,被申请人只按75人标准支付,每月总额不超144700元人民币。申请人此项仲裁请求属超预算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