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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人酬金以及员工费用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合同签署后,申请人开始前期管理顾问工作,被申请人自1999年6月开始支付前期管理人酬金和港籍兼职经理费用。1999年9月初,申请人接收广场,被申请人即拖欠员工费用、港籍经理费用和管理人酬金,1999年9月费用拖至1999年10月8日才付,10月后的管理人酬金、港籍经理费用一直拖欠未付。申请人多次发函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费用,被申请人一直拒绝。2000年2月1日,申请人委托律师致函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如果不在2000年2月20日前付清欠款,该函即作为终止合同的正式通知,终止日期为自被申请人收到函之日起3个月。若被申请人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导致合同3个月后终止,被申请人也必须在收函后3个月内如期支付该3个月所有应付费用,若未能如期支付,申请人有权依法随时终止合同。
  2000年2月28日,双方就提前终止合同召开会议,被申请人提出合同将在2000年4月底提前终止,移交工作平稳过渡,并要求合同解除后,管理中心副主管以下员工能够留下。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合同支付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的管理人酬金和港籍经理费用,员工去留依员工意愿。被申请人提出,若申请人保证被申请人所需员工留下,管理人酬金支付将得到解决,港籍经理1999年10月以后工资不付。
  后申请人致函被申请人,要求2000年3月8日前付2月份员工费用及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的管理人酬金;港籍经理费用再商洽;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于3月8日支付上述款项后协助做员工去留工作,随员工自愿。
  2000年3月7日,被申请人函致申请人,要求在3月6日至8日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最多支付人民币112500元管理人酬金,3月15日付56250元,4月30日付56250元,要求申请人3月10日前确认员工去留,3月14日被申请人管理人员投入,4月7日前交接完毕。
  申请人3月9日致函被申请人不同意其提出的支付方式和日期,重申被申请人必须在2000年3月13日前支付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的管理人酬金225000元人民币,港籍经理费用争议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到期不付管理人酬金,申请人自2000年3月14日起不再履行管理义务。
  被申请人收函后明确表示不在2000年3月13日前支付管理人酬金,约定2000年3月14日起移交,现移交完毕。
  申请人认为,本案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申请人自前期管理顾问至开始管理,均依合同承担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则自1999年9月始拖欠费用,拒付管理人酬金和港籍经理费用,为违约,应支付所欠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管理人酬金245322.58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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