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信贷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0年1月1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加拿大××银行和被申请人中国××进出口总公司分别于1995年11月7日和1996年6月25日签订的两份《即期信贷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8年11月26日受理了上述信贷协议项下的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按仲裁规则规定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4条规定指定×××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1999年2月24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处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仲裁庭原定于1999年4月10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后因申请人于1999年3月2日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处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经仲裁庭同意,本案于1999年4月21日在上海开庭审理。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双方分别就本案争议事实作了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进行了辩论。庭后,被申请人补交了答辩材料,申请人也提交了补充意见。鉴于本案涉及的争议金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仲裁庭不能在仲裁规则第52条规定的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经报请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同意,延长本案裁决期限三个月,至2000年2月23日止。上述延期裁决的通知已分别送达了双方当事人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庭审情况,对本案作出终局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5年9月27日,应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要约,表示愿意按要约之条件向被申请人提供总额为10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贷款,用于一般贸易融资。被申请人于1995年11月7日书面承诺该要约,双方为此订立了英文的《即期信贷协议》(以下简称“11.7协议”)。
1996年6月11日,应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发出要约,表示愿意将向被申请人提供的即期信用贷款总额增至2000万美元,并表示该要约将取代以前的要约。被申请人于1996年6月25日书面承诺接受该要约,双方为此签订了另一份英文的《即期信贷协议》(以下简称“6.25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