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使用合同签订后,根据国土管理部门以10份批文指定部分土地转让,原合同规定的转让500亩土地面积减少为100亩土地面积的实际情况,补充协议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该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国土管理部门批文的内容,且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县××果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补充协议,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并经双方的代表签字,应确认为补充协议已经成立。该补充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不能.以一方当事人表示作废而作废,也不能以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履行就不履行。事实表明,按照使用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县××果场转让给被申请人100亩土地使用权,已经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因此,被申请人提出补充协议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
  (四)证据表明,××县××果场与被申请人签订使用合同之后,××县国土局于1992年12月8日分别以×国土让字(1992)138号、149号、150号文件,于1992年12月12日分别以宝国土让字(1992)175号、177号文,于1992年12月14日分别以宝国土让字(1992)178号、179号、181号、184号、186号批准××县××果场将位于×××月地段共66667平方米(10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申请人作工业用地,年限自1992年12月8日至2042年12月8日。
  1995年2月16日,××市规划国土局向被申请人签发了×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证》,该房地产证表明:被申请人为外资,法定代表人魏××;宗地号G14301-1;土地位置,××市B区×××月××排路段;使用权来源,出让;用途,工业综合用地;用地面积52676.1平方米;使用年限自1992年12月8日起至2042年12月8日。
  ××市规划国土局签发的房地产证面积(52676.1平方米)与××县国土局批准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66667平方米)相比,减少了13990.9平方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开庭时均表示,减少是因为该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给被申请人后××市政府因修建××公路而占用了部分土地。
  以上事实表明:××县××果场将666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转让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亦已依法取得了××县××果场转让给其的666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应按使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于1994年底前向××县××果场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其已支付和尚欠的款项和具体数额没有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指责申请人未按使用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规定,将水电通到转让地段边,也未迁移转让范围内的障碍物,但未举出证据支持其主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