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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续保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双方在签订及履行该续保保单过程中,在续保合同的成立与续保保险费的支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填妥的续保通知书后,立即签发了000913号续保保单,并按规定随后交纳了各项税费和安排了再保险。因此,申请人认为,在双方约定的续保期间内申请人承担了被申请人被保财产的风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拖延支付保险费,至今未付。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请求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续保保险费8232美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迟付保险费的利息576.24美元;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7年2月14日签订的保险合同,期限为1年,双方已履行完毕,未发生任何争议。1998年3月24日,即原合同期满后40天,申请人又送来续保通知书,被申请人于1998年4月3日盖章后传真给申请人。事隔1周被申请人发现该续保通知书在时间上与实际不符:该续保通知书上的起算时间为1998年2月14日,而被申请人盖章时间为1998年4月3日。被申请人遂去电话向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表示将考虑被申请人的要求。1998年5月4日,被申请人在未得到任何回复的情况下,再次致电申请人,并询问因水、气、电故障引起的财产损失是否属理赔范围。申请人答复称不属理赔范围,被申请人遂当即向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再续保。
  (2)被申请人认为,1998年4月3日的“续保通知书”是份新的要约。理由是:①如果续保通知书的投保金额和内容与原保险合同相一致,时间上吻合,则应视为续保。而被申请人于1998年4月3日签署的续保通知书内容与金额均已变化,时间上又不相吻合,因此不能视为续保,只能是一份新的要约。②作为一份新的要约,申请人应对新的要约作出书面承诺,即给予被申请人新的保单,但事实上被申请人除持有“续保通知书”外,未得到过任何书面文件,更没有新的保单,故新的保险关系不能成立。
  (3)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认可了被申请人的口头取消续保通知书。理由是:①根据保险业务规则,无论是续保还是新的投保,保险公司应编制保单号,并将保单送达投保人,但申请人没有这样做,这并不是申请人简单地违反保险业务的操作规则,而是说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取消续保通知书请求的认可。②申请人称终止投保必须书面提出,但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可以终止投保,并没有强调“书面提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续保关系根本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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