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续保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12月2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美国××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公司于1997年2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000570的财产(全保)保险保单和双方于1998年4月签订的续保通知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9年7月3日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保费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成立以×××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2000年9月24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保险人)和被申请人(被保险人)于1997年2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000570财产(全保)保险保单(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投保位于上海市××路××号的房产,保险总金额为8500000美元;保险费为8330美元。合同还约定:被保险人可随时要求终止本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可按短期费率计算本保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亦可选择提前30天通知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负责按比例退还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
上述保险合同签订以后,被申请人按约于1997年2月26日支付了保险费8330美元。1998年4月3日,被申请人又签署了申请人寄去的续保通知书并盖章,申请人在1998年4月6日收到经被申请人签字盖章的续保通知书后,当即签字确认,并签发编号为000913的续保保单(以下称续保合同)。该续保合同约定:保险总金额为8400000美元;保险费为8 232美元。关于保单基本条款约定:请按下列条件续保:(一)依照(原合同)同样的条款和条件;(二)依照(本.续保通知书)背面附注之更改续保。申请人业务员×××在该续保通知书左上角标注:“到98/4/6为止,没有发生损失。”该续保通知书签订1周后,被申请人发现续保时间与实际不符,遂致电申请人提出异议,并询问因水、气、电故障引起的财产损失是否属于理赔范围,申请人回答称不属于理赔范围。对此,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4日打电话给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再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