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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二、仲裁庭意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仲裁庭的调查,仲裁庭对本案作分析判断如下:
  1.关于仲裁庭审理范围
  仲裁庭基于当事人就出售合同争议解决的仲裁协议审理案件,当事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了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源于出售合同的争议。本案当事人就系争物业的买卖根据实际情况按中国法律的要求先后签订了预售、出售合同,预售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排除了仲裁机构(仲裁庭)对预售合同项下争议的管辖权。
  2.关于出售合同的效力
  仲裁庭认为,《民法通则》第59条所涉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者当事人的行为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等同条件所限而无法了解其真实性所作出的错误的判断,而当事人据此错误的判断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后果与其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审理查明,当事人已约定被申请人方付清全部房款系签订出售合同的前提条件,由于出售合同签订在前、物业交付在后,此时被申请人方尚未将余款付清,而申请人是在明知这一状况与其签订内容载明已付清全部房款的出售合同,且申请人也知道银行发放按揭贷款需被申请人方出具放款通知,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仍然与被申请人方签订作为物业所有权转移基础的出售合同,其当时理应可以预见到存在余款未得偿付的可能性,故申请人所称状况并不构成《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误解,而属正常的商业风险,且这一风险在当时又为申请人所愿意承受。出售合同中所述与事实不符,但不构成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愿。综上,仲裁庭认定,系争出售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所述状况未构成重大误解,出售合同合法有效,故撤销出售合同仲裁庭无法予以认同;申请人援引预售合同的约定要求确认其有权转售系争物业,此属预售合同项下争议,不属本案仲裁庭管辖范围,此外,当事人已约定出售合同生效后预售合同即行终止,仲裁庭未见当事人就被申请人方未付清房款而取得物业的处理作出的约定,在出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要求依据失效的预售合同来作出裁决,显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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