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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由于未能收到全部房价款,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裁决撤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签订的出售合同,并确认申请人有权依据预售合同规定立即转售物业;(2)裁决被申请人方立即迁出物业;(3)裁决被申请人方承担仲裁费用;(4)裁决被申请人方承担申请人律师费。
  申请人述称:双方订立预售合同后,被申请人方支付了房价款13.33万美元,并与新加坡××银行签订了13万美元的按揭协议,银行将以被申请人方出具放款通知并同意放款为前提发放按揭贷款。基于对按揭协议及被申请人方的充分信任,申请人在没有收到按揭贷款的情况与被申请人方签订了出售合同,后将物业先行交付被申请人方实际占有和使用至今,但被申请人方竟通知银行不支付按揭款。申请人多次催款,被申请人方对欠款事宜不持异议,却以各种无理要求搪塞、拖延付款。被申请人方只付了一半房款却长期占用物业,出售合同的约定与事实不符,原因在于被申请人方故意逃避付款义务,企图以此达到低价骗购房屋的目的。被申请人方拒绝发出放款通知及不履行按揭协议,导致申请人对出售合同内容产生重大误解,房产交易中为切实帮助买房人的资金困难,实践中都采用“出售合同与按揭协议同时签订、同时生效”的办法,把付清房款、转移产权及设定抵押固定在同一个时间点上,如果买卖双方及银行均善意地在此时间点上履行义务则所有手续将合法有序地完成,但本案被申请人方却置卖方的善意和信任于不顾,在出售合同、按揭协议同时签订后拒绝发出放款通知,故意将转移产权和付清房款分离到不同的时间点上,从而出现目前的情况。从时间上看,亚洲金融危机不能成为被申请人方拒付房价款或放弃提取贷款的理由。
  申请人认为,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后双方虽签订过出售合同,但由于签订出售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被申请人方付清房款,申请人系基于对被申请人方及按揭协议的信任,故出售合同的签署应属申请人的重大误解,同时被申请人方签订出售合同时也明显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应予撤销。出售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被撤销,从行为开始起即无效,故当事人均应完全按照预售合同的规定行事。由于被申请人方未付清房款,物业交付应无效,其无权占用物业、应即迁出,且申请人可依据预售合同规定将物业转售。
  第一被申请人辩称:(1)出售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签约至公证生效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以及生效后的数月间,申请人完全知晓被申请人方尚有13万美元未付这一事实,所谓签订出售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付清房款显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方由于情势变更致按揭协议及出售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但这不能成为申请人所谓重大误解成立的理由。出售合同订立后,预售合同对当事人已不具有约束力,以预售合同取代出售合同、以预售合同的约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显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故申请人提出的有权转售没有合同依据。因此,申请人第一项请求没有依据。(2)亚洲金融危机直接殃及被申请人方,无法保证付清房款,被申请人方由于情势变更,无法全面履行出售合同,而非恶意违约,第一被申请人失去高薪工作,按揭银行因此拒绝履行按揭协议。(3)出售合同对按揭协议不能履行并未规定解决办法,故只能通过协商解决。(4)仲裁费、申请人的律师费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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