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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11月2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房地产公司(注册于中国)和第一被申请人林××先生、第二被申请人王××女士(均为新加坡公民)1997年2月12日签订的《上海××大厦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争议仲裁案。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9年4月15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代理人和第一被申请人代理人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第二被申请人未到庭,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仲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4年12月14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方在新加坡签订了《上海××大厦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下称“预售合同”)及有关附件,约定:被申请人方向申请人购买经批准上市预售的建筑面积为107.35平方米的外销商品房(下称“物业”),房价为26.33万美元,首期订金须于签约时付清,1995年1月3日前付清52660美元,余款184310美元须于卖方发出收楼通知书后14天内或于1997年3月31日前付清;若采用银行按揭贷款,可按买方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但因按揭银行未按期代买方付款,由买方承担责任;如买方未按期付款,卖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逾期30天视为买方不履行预售合同,卖方有权书面通知买方终止合同并将房屋转售;卖方定于1997年3月31日前将物业交付买方使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卖方将书面通知买方交房,买方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4天内付清全部款项,并与卖方签订出售合同、经公证后10天内验收交接物业,若买方未按期付款及签订预售合同,卖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预售合同中还载明,履行预售合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后,预售合同获上海市公证处公证。
  1997年2月12日当事人在新加坡签订了《上海××大厦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下称“出售合同”)、《补充条款》及有关附件,9月15日出售合同获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出售合同中载明:申请人兴建的外销商品房已竣工并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已可交付使用,经批准正式出售;双方确认,买方购买物业的价款26.33万美元,除补充条款另有规定外,双方签订出售合同时买方已按照预售合同的有关规定或双方在出售合同签订前约定的其他方式将上述价款全部付予卖方并由卖方另立收据为凭;出售合同经公证后生效,此前签订的预售合同等文件即行终止,预售合同终止后的未尽事宜按出售合同的已有规定执行,出售合同未规定的在补充条款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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