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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采购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仲裁庭还注意到被申请人以“海药方从未收到过这笔款”为理由而认为不应该向申请人归还这笔款项。被申请人是还款人,应该支出款项。仲裁庭在被申请人的陈述文字里见到“转款金额”一词,虽然被申请人没有具体说明,但可以想见所说的是被申请人与××企业间就××企业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欠款的对账手续。那么这是被申请人同××企业间的事务,同申请人没有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海药与北联医药企业往来情况”更说明被申请人所提出的问题完全是被申请人与××企业间的事务,不在本案审理的范围之内。
  据此,仲裁庭确认:被申请人支付747850美元的义务并没有因款项被宋×拐走和××企业正在追索而解除,被申请人仍旧需向申请人支付此款。
  2.关于44871美元问题。
  这笔款项就是上述被宋×拐走的747,850美元的6%的手续费。鉴于仲裁庭已经在前面认定747850美元应由被申请人归还给申请人,那么6%的手续费亦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3.关于79244.84美元问题。
  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之所以提出这笔款项应从被申请人欠款金额中扣除的理由的依据是他所提交的“京澳公司与海药对账纪要”的第1项内有“代付1.3%手续费USD82569.55美元”的记载,而付给××企业的1.3%包括在付给申请人的6%之内。然而,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这份“京澳公司与海药对账纪要”的第4项内看到,在计算“海药应付京澳金额”时,并没有把这“代付1.3%手续费USD82569.55美元”计算在内,所以,没有重复计算,因此也不应该扣除。
  根据以上调查与分析,按照被申请人所认可的虽提出异议但异议不能成立的金额计算,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并应归还给申请人的金额是:245092.22+747850+44871+79244.84=1117058.06美元,同申请人所请求的金额完全一致。
  (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共3项。
  1.申请人的第1项仲裁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1117058.06美元。
  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制药厂96—8—26以后还款情况,以及截止到98—4—30应还货款及利息结算”材料和有关35项交易的被申请人应付款与被申请人已付款情况的材料。根据这些材料计算,被申请人应付欠款金额为1117053.92美元,与申请人的请求金额相比,差4.14美元。关于这一差额,申请人已作出了解释。鉴于前面第(二)节的调查与分析已经查清,按照被申请人所认可的和提出异议但异议不能成立的金额计算,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并应归还给申请人的金额是:245092.22+747850+44871+79244.84=1117058.06美元,同申请人所请求的金额完全一致。因此,仲裁庭认为应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金额来考虑裁决。根据前面第(二)的调查、分析与认定,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第1项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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