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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采购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被宋×拐走的747850美元。
  被申请人称,这笔款项之被拐走是北联医药公司造成的,应由北联医药公司负责,不应由被申请人负责,理由是:
  (1)这笔款来源于海药公司从京澳公司的融资;
  (2)由于张××、宋×的运作使这笔款未能直接付给京澳而进了宋×私人公司账户,以致被宋拐走;
  (3)京澳、北联、海药三方主要领导人曾一致认为,应向宋×追回被其私吞的款项;
  (4)海药方从未收到过这笔款。
  申请人认为,钱被拐走之事发生于被申请人返还欠款的过程中,而申请人未收到款,因此钱被拐走,并不能改变被申请人欠款的事实,在代理采购关系项下,被申请人仍需履行其付款义务。
  2.上述747850美元的6%手续费,即44871美元,被申请人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支付。
  3.其余79244.84美元,被申请人认为不应作为海药的欠款,而应由××企业退还给申请人,因为给申请人的6%手续费内已经包括了××企业的1.3%。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欠款总金额为1117053.92美元。

二、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本案“代理采购协议”及相关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双方的陈述与提交的材料,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6年1月22日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为双方有权签订人有效签署,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协商一致的结果,且双方已部分实际履行。被申请人确实从境外进口了制药所需的原材料,货物均已由被申请人收到并接受,申请人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开出信用证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而被申请人亦已按照协议的约定部分履行了向申请人的还款义务。代理进口协议中约定的申请人代被申请人付款后90天内,由被申请人将全部货款和代理费用归还申请人的安排,是国际贸易中的惯常做法,且实质上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周转资金。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90天以内的贸易融资,并不构成非法融资。据此,仲裁庭认定本案的代理进口协议及相关的买卖合同有效。
  (二)关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款项金额问题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归还欠款,被申请人也承认确有欠款,应该归还,并表示愿意同申请人协商解决。但是双方在应归还的金额上归还,并表示愿意同申请人协商解决。但是双方在应归还的金额上分歧极大,仲裁庭经调查、分析,意见如下:
  1.关于被宋×拐走的747850美元。
  据被申请人的陈述,被宋×拐走款项的事发生在××企业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被申请人的欠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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