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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房工程分包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B.关于迟延付款及工程质量问题。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延期付款造成工程未能按期竣工,被申请人则认为是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被申请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分包合同约定,分包总额的10%于施工开始之日后21天内支付,分包总额的90%根据附件“付款时间表”在每月月初14天之内支付前一个月的应付款,被申请人扣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5%于接管证书颁发之日支付,5%待质保期满支付。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按质按量完成分包工程并得到业主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前提下支付工程款,有权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扣减。
  现经查实,按照分包合同附件“付款时间表”规定,被申请人第一期付款时间为1997年7月12日,支付10%,即人民币238000元,实际于7月24日支付人民币214000元,欠付人民币24000元;第二期付款时间为8月14日,支付25%,即人民币595000元,实际于9月2日支付人民币535000元,补上第一期欠付的人民币24000元外,欠付人民币84000元;第二期付款日期为9月14日,支付25%,即人民币595000元,实际于9月18日支付人民币535000元,补上第二期欠付的人民币84000元外,欠付人民币144000元;第四期付款时间为10月14日,支付20%,即人民币476000元,实际于10月30日支付人民币25000元,加上前期欠付的144000元,欠付人民币595000元;第五期付款时间为11月14日,支付10%,即人民币238000元,实际于11月4日支付人民币255000元、11月8日支付人民币10000元,补上第二期欠付的人民币144000元外,欠付人民币716000元。其后,被申请人又于12月8日支付人民币80000元、12月9日支付人民币40000元、12月30日支付人民币62300元,1999年2月27日支付人民币170000。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仲裁庭查明,被申请人的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于1997年10月13日向申请人提出贵司的施工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E×房间必须安放钢筋网但是贵司未做、大钢门质量很差、部分安装也存在错误,较为严重的问题是在道路没有加钢盘,图纸上十分明确、楼梯的玻璃安装了不同品种,排水口施工错误,化粪池的施工未达上海市的规定标准,道路压实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同年10月24日申请人提出“RE:××工程施工整改表”,10月30日提出“××工程施工整改列表2”,11月14日提出“RE:××项目施工整改表3”。11月19日、25日、27日就工程质量问题书面要求申请人改进。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分院受被申请人委托,对业主厂房发展用地进行测量,1997年12月7日作出“工程地质补充报告”,认定“在发展用地范围内发现有一人工开挖的洼地,长约28米,宽约17米,洼地内积水,水面绝对标高约为3.01米,水深约0.008米-0.30米。”被申请人认为是申请人施工不规范所致,申请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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