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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房工程分包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化工厂房工程分包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9月6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分会)根据申请人上海浦东公司和被申请人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20日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8年12月23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本案。
  由于本案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6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概述如下:

一、案情



  被申请人与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签订了总承包合同,1997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涉及本案争议的约定如下:
  (1)承包方(注:即被申请人,以下同)与业主签订了承包合同,负责业主的厂房工程项目建设、竣工和维修,分包方(注:即申请人,以下同)承接项目中建造工程部分。
  (2)分包工程范围和实施。申请人应为被申请人完成项目土木工程在内的厂房的建造和竣工及电、电话、空调与管道的工程,以及与空调设备安装相关的建筑工作,且完全与“分包方标书”、“技术规格及施工设计图纸”、“工程进度表”、“补充规格”及被申请人的有关指令相符。申请人应按“工程进度表”规定的时间内立即实施并竣工分包工程,申请人开始施工之日不得迟于1997年6月21日。在合同实施期间,被申请人将指派代表进行监理,但不减免申请人在合同中承担任何责任。因被申请人或业主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或因设计更改且变更后的设计未能及时交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
  (3)分包总额。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程的实施、竣工和维修费用分包总额为人民币2650000元,扣除合同双方认可的前分包商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的金额。这一总额不应由于实际施工状况,通胀、涨价或不利现场条件而有任何增减,但不包括设计变更的部分。
  (4)对申请人付款方式。合同所列的分包总额的10%于合同签署且施工开始之日后21天内支付;分包总额的90%根据“付款时间表”支付给申请人。每月在月初14天之内支付前一个月的应付款项。被申请人有权扣留10%作为分包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其中5%于接管证书颁发之日付清,其余5%待分包工程竣工质保期满,即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只有在申请人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并得到业主及中国有关检验当局认可的前提下支付以上费用,也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扣减。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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