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产权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县电线厂是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一家集体性质的企业,就该厂的产权转让事宜,其主管部门××县二轻工业局以及××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于1996年8月22日和1996年8月28日批复,同意该厂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市资产评估事务所于1996年10月5日出具了“××县电线厂拟转让资产的评估结果报告书”。1997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请求批准把广东省××县电线厂整体产权转让给港商的报告”,请求批准将××县电线厂整体产权转让给申请人。1997年9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县电线厂签订了转让合同。1997年9月22日,××县人民政府郁府函[1997]60号文批复,同意该转让事宜。1997年9月23日,依据双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合同由××县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以上事实表明,转让合同的签订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并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了公证手续。申请人主张转让合同无效,但没有提出令仲裁庭能够予以信服的事实和理由,因此,仲裁庭认为,该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三)关于转让合同的履行情况
  依据转让合同的规定,应转让给申请人的固定资产包括郁南县电线厂厂区范围内的全部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厂房、机械设备、生产配套设施、办公用品、无形资产等)。此外,还包括厂区范围内9户居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两个宿舍和原旧厂房拆建新厂房未入固定资产评估部分。固定资产作价人民币1256万元。
  关于固定资产的交接情况,申请人方刘××先生于1997年11月26日出具的收条表明,申请人已收到郁国用(94发)字第0152号和郁府国用(97转)字第0167号土地使用证。此外,刘××先生还于同日确认收到××县电线厂交付的20间房屋的所有权凭证。1998年6月1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县电线厂三方签订了“××县电线厂内9户(8座)民居房屋移交交接手续证明”,表明被申请人已将厂区范围内9户居民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交付给申请人。1997年11月30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县电线厂签署了“广东省××县电线厂产权转让合同移交清单”。在该清单附具的××县电线厂产权转让固定资产移交清单的每一页上均有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县电线厂的签名及印章。三方确认原电线厂使用的注册商标。清单载明的房屋、土地、机械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均已转让给申请人。
  仲裁庭注意到,关于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双方并未评估作价,转让合同只是规定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县电线厂三方派出的人员对库存的存货(包括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逐一重新评估,确定实际价值后,由申请人确认接收,××县电线厂现有的债权债务,由三方逐一核定后,由申请人确认接收。具体实施细则由三方另行签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