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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关于电线厂厂区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转让,合同约定以资产评估明细表所列清单内容为交接标准。该明细表是1996年10月5日评估报告的附件。因产权转让合同新增一些原来未列入评估清单的房产产权的转让,因此,在1997年合同签订后,三方依该明细表清点后又将新增加的转让部分列入表中并重新打印后,作为交接依据,清查后签字盖章,表中各项下端“接收方”一栏中也由申请人签名盖章。由此表明:产权转让合同中关于厂区范围内产权转让的约定,被申请人如约履行产权交接。
  2.将厂区所有涉及转让的房地产重新申办了更名手续。为此,被申请人特向县政府提出《要求减免××县电线厂产权转让后厂区土地房产办理各种证、契转名或重新领证的各项契税及规费的请求》。陈××县长11月4日批示同意之后被申请人迅速办好了电线厂内所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更名及重新领证的手续(包括厂区内9户民居)。将土地使用证(1994年发)字第0152号、郁府国用(97转)字第0167号及已更改了所有权的新领取的房产证20本:粤房地证第0479001—0479021交给申请人,申请人11月26日亲笔签署了收据。其中移交的第0479010—0479016号证书为厂内9户7座居民的房产证(9户居民中有两户是同座同一本房产证,有一户只建下了房屋基础不能领取房产证);移交的第0479005和0479009是合同规定的未列入评估清单的厂区内两栋宿舍楼证书号;移交的第0479021号证书为合同规定的未列入评估的新建厂房的房地产证书号。
  3.有关厂区范围内9户民居的产权证书,被申请人于11月26日全部更名后转交给申请人,但由于客观原因较复杂,使部分居民实际搬迁时间稍晚,有3户晚1月,有3户晚两个月,有3户晚3个月。虽搬迁时间稍晚于合同时间,但申请人以此声称影响其生产建设的说法没有依据。
  4.固定资产正式接收手续的办理是1997年11月30日,申请人在《广东省××县电线厂产权转让移交清单》上“接收入”一栏中签字盖章,认可了对清单的所列3大项资产的接收。并在已加入新增转让房产的评估明细表逐页签名盖章,以确认对表内每项物产的接收。虽然此时离评估报告出具的时间已近1年了,但因为电线厂转让的固定资产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因此,三方对评估明细表作为清点交接的依据并无异议。
  三、大量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办理了电线厂流动资产的清点交接工作,相关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也办理了转接手续。
  1997年10月13日,三方签订了《××县电线厂流动资产及债权债务接收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从当日电线厂的债权债务转由申请人承担,而接收的依据是电线厂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的财务会计账目。而电线厂的经营权则从1997年10月1日起由申请人接收。这是三方自愿签署的接收电线厂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合同,不存在强迫的事实。合同中对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的交接认定时间规定的如此清楚,资产负债表和有关的会计账目不可能不提交给申请人,否则其如何接手经营呢?但这个提交的主体依合同规定是电线厂一方而非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依约不负有提交的义务。事实是电线厂于1997年10月15日将1997年9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会资料均提交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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