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产权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产权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8月13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广东省××县电线厂产权转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1998年12月11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申请人选定为了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以上3名仲裁员于1999年2月8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9年4月20日,仲裁庭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庭审。仲裁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但因其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善反请求手续,仲裁庭不予审理。
  1999年8月13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以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7年9月3日,被申请人(甲方)、申请人(乙方)以及广东省××县电线厂(丙方)签订了“广东省××县电线厂产权转让合同”(下称转让合同),三方就被申请人将其下属企业广东省××县电线厂产权转让给申请人的有关事项作了约定。转让合同与本案有关的内容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转让
  1.总值人民币1,256万元,甲方将丙方厂区范围内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机械设备、生产配套设施、办公用品、无形资产等)转让给乙方(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所列的厂区内固定资产评估清单),还包括以下几项:
  (1)现厂区范围内的9户居民搬迁费用,由甲方负责,在1997年12月31日前搬迁完毕,因故不能搬迁完毕的,最迟不得超过1998年2月底。9户居民搬迁后,其土地使用权。房屋归乙方所有(具体土地面积和房屋结构面积详见清单)。
  (2)原来评估厂区范围内两个宿舍归乙方所有(具体详见两个宿舍的结构面积清单)。
  (3)原旧厂房拆建新厂房未入固定资产评估部分已作价归乙方所有(具体详见新建厂房建筑结构面积)。
  2.汇率:乙方如汇港币,汇率按国家当日挂牌价折算人民币。
  3.付款方式:固定资产总值人民币1256万元分两阶段付款。
  (1)第1阶段付款总额人民币400万元。
  甲、乙、丙三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乙方即付人民币50万元转让款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应办好丙方的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及财产所有权全部合法转移给乙方,并在做好公证处公证等所有手续文件后1个月内,乙方应付清第三阶段应付款项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期应付款总额人民币400万元后,将所有有关资产转让的法律文件交付给乙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