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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销售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A项,货物由××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或其他公司交付。
  B项,A方应在双方商定的交货时间前1个月将货物交给××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C项,如有大的特殊订单万方允许A方改变其原生产计划。大的特殊订单的交货期不得超过6个月。
  D项,B方应在上一年的10月底前向A方提出下一年的计划订单。
  E项,商务合同应由申请人与××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订立。
  第8条 工具
  A项,用于B方设计产品的工具费用,应计算在生产成本中。
  B项,用于B方设计产品的机械压铸模具费应由B方支付,模具属B方所有。
  C项,A方应妥善保管机械压铸模具。若生产25000台前被损坏,损失由A方承担。
  第9条 仲裁
  凡与本协议有关或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争端应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10条 有效期
  本协议于1989年10月20日生效。有效期至1994年10月20日。如果任何一方在1994年4月20日前没有表示终止本协议的意向,本协议将自动延期5年。
  双方当事人对履行“独售协议”发生争议,申请人遂依据“独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如下:
  1.根据“独售协议”第6条D项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罚款204499.73美元。
  2.根据“独售协议”第3条及第2条D项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罚款169396.13美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申请人的理由如下:
  1989年10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独售协议”。1993年9月30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承认其所供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表示负责经济赔偿。1994年12月28日,申请人致函被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所供产品质量问题而终止“独售协议”,但被申请人拒绝接受。“独售协议”终止后的两年期间(1995年1月-1997年1月),被申请人向协议规定不得销售或转售的地区至少销售了各种类型显微镜共计5436台(计FOB价564653.79美元),此数据由申请人的1995年1月至1996年底的销售额与1993年及1994年的销售额相比较而减少的数额得出。根据独售协议第3条、第2条D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罚款169396.13美元。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7月31日期间,被申请人违反协议规定,向代理地区销售了申请人设计的MIC800/XSP-1、MIC805/XSP-2BS型显微镜6380台(计FOB价681665.77美元),此数据由申请人的1995年1月至1997年7月的销售额与1992年7月31日至1994年12月3日的销售额相比较而减少的数额得出。根据独售协议第6条D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罚款204499.7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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