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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申请人应就其违约事件发生所引起的一切金钱和其他损失向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而且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合同。
(五)合同因第一被申请人违约而提前终止后或在还租期限届满后,第一被申请人应立即将所有欠下的租金和申请人替其垫付的任何费用、迟延利息、律师费用及所有其他费用支付给申请人,并将租赁物件归还申请人。还租期限届满后,如果第一被申请人已付清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并且履行了其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则其有权在七天之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向申请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由申请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一被申请人。
(六)第二被申请人同意以主要当事人一样的身份担保和负责第一被申请人切实履行合同各项条款的规定。如第一被申请人不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申请人缴纳应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时,第二被申请人须无条件地立即代替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第二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提供凭要求即付的担保,亦应赔偿申请人因第一被申请人违约事件或因第二被申请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所引起的一切金钱和其他损失。上述担保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担保。
(七)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当事人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与上述合同同日,第二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就合同的履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其担保责任为:
(一)当承租人(第一被申请人)不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向贵公司(申请人)缴纳其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将按照合同的规定无异议地即行代替承租人保证准时准额支付合同项下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二)承租人如有倒闭、停业、破产、合(兼)并、撤销等情形,担保人依据本函,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如遇机构改变、合(兼)并、撤销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担保责任时,则提前一个月通知贵公司,同时安排贵公司可以接受的其他单位作为担保人,其担保条件不变。
(四)如贵公司与任何第三者签订租赁权转让协议,对上项之担保责任,同样对第三者有效。
(五)本保函所担保的金额将根据已偿付金额部分作相应减少。
(六)本保函有效期自“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合同所规定的承租人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995年1月18日,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租赁物件接受书”,证明已于该日在××市接受了合同项下的14台租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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