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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一)

  14.下列事件应视为乙方违约事件:
  (1)乙方不按时付清租金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之部分或全部。
  (2)乙方或担保人(即第二被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3)第3.01条所述的乙方的声明和保证有错误或者不真实。
  (4)租赁物件严重损毁、遗失或被没收。
  (5)租赁物件的保险变为无效或者在保险期限到期后并未继续投保。
  (6)乙方或担保人发生关闭、停业、停产、破产、清算、合(兼)并等情况。
  (7)乙方或担保人的财政情况发生严重恶化的情形。
  乙方应就乙方违约事件发生所引起的一切金钱和其他损失向甲方赔偿。甲方而且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合同。(13.01、13.02)
  除了第12.03和13.04条另有规定,本合同按第13.02条提前终止后或在还租期限届满后,乙方应立即将所有欠下的租金和甲方替乙方垫付的任何费用、迟延利息、律师费及所有其他费用支付给甲方,并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13.03)
  15.由于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将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担保人同意以主要当事人一样的身份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的规定。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时,担保人须无条件地立即代替乙方支付。担保人同意向甲方提供凭要求即付的担保。担保人亦须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或因担保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所引起的一切金钱或其他损失。
  上述担保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担保。(14.01—03)
  16.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当事人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16.01、16.02)
  17.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及当地外汇(转)贷款登记实施细则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并将文件复印给甲方。(17.01)
  合同还对费用、税项、使用和维修、灭失和毁损、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等作了规定。
  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1998年3月10日,申请人根据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申请人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截至1998年2月12日所拖欠的租金、迟延利息1043166.94美元,以及从1998年2月12日起计至实际偿付拖欠的债务之日止所发生的迟延利息及有关费用;
  2.裁决×95×××××/40119-L号融资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被申请人应立即向申请人偿还未到期的租金本金447045.11美元及从1997年11月12日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3.裁决各被申请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以及申请人聘请律师的费用;
  5.裁决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付清上列所有费用及支付了租赁物件残值1400美元后可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
  1998年11月23日,申请人在其庭后提交的材料中对仲裁请求作了说明如下:
  1.关于本案第1、2项仲裁请求
  本案融资租赁的还租期限为3年6个月,共分7期还清。第1期租金被申请人已清付;但第2期租金238495.43美元、第3期租金261612.25美元、第4期租金284881.85美元、第5期租金318889.26美元合计1103878.79美元,申请人除于1996年7月11日、1997年1月3日及1998年1月13日分别支付13000美元50000美元及25000美元外,尚欠租金1015878.79美元未清。
  从第5期租金到期日(1997年11月12日)起暂计至1998年2月12日止(共92天)。被申请人所欠租金的迟延利息为1015878.79×92×0.06%=56076.51美元,加上1998年才归还的25000美元的迟延利息25000×62×0.06%=930美元,两项合计为57006.51美元。
  故申请人尚欠第2至第5期租金及其计至1998年2月12日的迟延利息合计为1072885.30美元。
  此乃被申请人所拖欠申请人第2至5期租金及其暂计到1998年2月12日的迟延利息的准确数字。本案《仲裁申请书》中的第1个仲裁请求所列1043166.94美元少计了29718.36美元。但为了仲裁请求的严肃性,现仍维持原仲裁请求的数字,应收的29718.36美元不再追加。
  由于被申请人所欠租金的迟延利息暂计至1998年2月12日止,故上述仲裁请求还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从1998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迟延利息(依合同按每日0.06%计)。此为本案《仲裁申请书》中仲裁请求之一。
  另被申请人尚欠第6期、第7期租赁本金未付,其数额分别为:218374.83美元、228670.29美元,合计447045.11美元,及从1997年11月12日计至还款之日的利息(从1997年11月12日起计至1998年2月12日止的利息为9982.14美元,从1998年2月12日起按每日0.06%计付迟延利息)。此为本案《仲裁申请书》中仲裁请求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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