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H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同LY市第二建筑公司于1995年2月25日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据此,××花园3号楼的施工单位是LY市第二建筑公司(后变更为HT建筑安装集团总公司)。
在上述前提下,仲裁庭研究了双方提出的证据后认为:××花园103座的竣工时间不早于1996年12月31日,其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和JM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都不否认申请人提交的JM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档案材料(包括日期为1997年4月24日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的真实性;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分别认证了不同的竣工日期,两个日期相差9个月,不可能都是系争楼宇的竣工日期;
3.如上所述,本案系争楼宇的施工单位是LY市第二建筑公司(后变更为HI建筑安装集团总公司),被申请人提交的日期分别为1996年6月30日和1999年1月18日的两份证明书(均认证竣工日期为1996年3月31日)都没有施工单位的签章,不符合《
青岛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第
8条关于施工单位应参加验收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日期为1997年4月24日的证明书(认证竣工日期为1996年12月31日)有施工单位的签章,可予采信;
4.对于申请人提交的霍×和刘×的证词(证明1996年10月和1997年2月两次去××花园,见楼宇尚未完工),被申请人未提出反证,可予采信;
5.关于1997年4月24日证明书中“水电未通”的批注,HSH镇房地产开发公司1999年3月8日的《说明函》称,在上述核验期间(1996年12月到1997年4月前后),“由于JM市供电公司在对青岛HSH国际乡村俱乐部的配电设备进行更新和增容,所以未对水电进行核验。……××花园和九重葛花园并不存在水电不通问题。”但是,JM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997年4月24日的《竣工工程核验质量整改通知单》(有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人员签字)的第9项称:“水、电未通,安装质量不合格,达不到验收条件。”1997年10月31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的《整改报告》的第9项称:“水电安装质量不合格处,现已整改完毕,现水电已接通。经甲乙双方进行各项功能试验,全部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据此,仲裁庭认定:至少到1997年4月24日,系争楼宇水电未通,安装质量不合格,达不到验收条件;
6.1999年1月18日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核验意见中称:“经复验,符合设计要求,土建、水、电工程质量等级合格”;1996年6月30日的验收证明书则仅称:“经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土建项目质量等级合格”,未提到水、电工程,也可印证当时水、电工程方面存在问题;
7.关于电梯,青岛市劳动局于1997年4月21日发给《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双方对此并无争议。获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是电梯投入使用的必要条件,即使如被申请人所称电梯早已安装,未经检验发证,也不能使用,何况1999年1月23日的《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定检)》载明电梯的安装日期为1997年4月。
(四)关于被申请人的责任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被申请人在其《答辩补充材料》中提出,假定在本案中适用合同第9条关于延期交楼超过180天申请人可终止合同的规定,则被申请人也有权适用同条的免责规定,即:因“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故”,甲方可延迟交楼日期且无需对乙方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