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申请人逾期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且缺乏安全保障
JM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997年4月24日出具的整改通知单中所列举的质量问题至今尚有部分存在,如“从建材方面看,部分应为砖墙的墙体实际是使用泥沙建成的空心墙”。
由于××花园103#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系甩项验收,所甩项目为水电、电梯,导致这些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的质量没有评价。而从被申请人所述的情况可知,××花园的水管不适应青岛的温度环境,时常被冻裂。被申请人在1997年4月才安装电梯,距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相差1年。而且JM市劳动局检验认为,该电梯在1999年1月23日整改以前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在1998年1月16日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时,建设单位HSH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关于确定××花园工程结算造价的决定》中提到,“××花园103#、105#、106#楼的工程结算问题第6条:新加坡DSL私人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已于1997年10月开始维修,预计每栋楼需维修费6万元。”也可看出,××花园的楼宇在1997年10月不仅没有实际竣工验收且仍然存留多处质量问题。
根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42条,“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为预购者提供商品房,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预购者有权追回预购款和索赔损失。”由于被申请人严重违约,申请人的退房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被申请人答辩称:
(一)被申请人与青岛HSH国际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SH公司)的关系
HSH公司是被申请人独资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花园是HSH公司在营业范围内开发的公寓项目之一。被申请人通过HSH公司从事××花园的开发和经营。
(二)关于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针对申请人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和其他有关的内部工作文件,被申请人向JM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和HSH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咨询。质监站和HSH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向被申请人作了书面确认和说明。
对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仲裁庭出示的1996年6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质监站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已多次确认,该证明书是证明申请人所购楼宇已竣工和验收合格,并可交付使用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书中所注明的有关日期和其他内容均已核实无误,符合质监站签署竣工验收证明书的要求和做法,质监站在该证明书上加盖的公章和质监站代表的签字均为真实有效的。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交楼前已满足了合同规定的条件,取得了竣工验收证明书,被申请人从未怀疑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
根据负责本项目基建管理和工程发包的HSH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说明和质监站的确认,申请人提供的验收证明书及其他相应的内部工作文件所反映的验收(“第二次验收”),是HSH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控制各施工承包单位的工程结算造价,提升项目在保修期期满前的质量水准等特定目的,而于1996年12月到1997年4月期间,与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向质监站申请进行的。质监站在此次核验中,根据HSH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要求,向施工承包单位发出了对有关公寓进行整改的通知。“第二次验收”及相应的整改,不仅不会给申请人造成任何损失,反而是对申请人和其他业主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