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方负责提供有偿储运服务,并协助乙方办理商品进口报关手续,报关之费用以成本价计算;
(3)保证购物中心之经营权之合法性,若购物中心发生经营权纠纷,或甲方产生债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
(4)甲方保证乙方正常经营,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乙方解决在联营期内遇到的困难,负责办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之事务。
2.乙方的责任
(1)乙方所联营管理一、四层场地,只限作正当、合法商业场地之使用;
(2)乙方在联营期限内,不能转让其经营管理权;
(3)乙方在联营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在联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以及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按时缴付各项费用,并且负责一、四层商场应缴付管理费、维修费、保养费,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
(5)乙方进场装修,必须保证装修工程的进行,不得损坏或更改楼宇结构及设备,如需更改需经甲方同意;
(6)乙方须于1994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场地收益给甲方,在每月月底前付清。
……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约,甲方除双倍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外,另须补偿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之实际经济损失;如甲方不能支付上述补偿费,甲方须以其拥有之经营权作价补偿。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之权益转让第三者,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刻接管联营场地,没收联营保证金,及可向乙方追讨实际损失。
3.如乙方违约,或逾期交付联营保证金或经营逾期三个月不交付费用,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及没收联营保证金。如乙方拖欠交付费用,由第二个月起按该费用金额月息2%计算,由乙方欠款之第二个月起计,直至交付日止。
4.乙方在联营期间因经营不当而产生的一切刑事、民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如上述情况严重影响甲方利益,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所谓严重影响甲方利益者,以其经济损失不能由联营保证金以金额补偿为准,甲方并有权追讨实际损失。
(六)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处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变更终止及诉讼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重庆市的政策,并受其制约。
(八)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由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并报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备案,正式生效。
上述合同于1994年1月19日经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并于1994年1月27日报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1993年12月28日,申请人作为甲方,被申请人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重庆××购物中心联营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一)],主要约定如下:
(一)在甲、乙双方联营期内,乙方有权将经营场地分租或转租给第三者,乙方所签署之合同或协议书,以书面知会甲方,甲方予以承认;
(二)根据1993年12月18日“重庆××购物中心联营合同”第三条之约定,经双方商定,每月乙方向甲方缴付经营收益(以实际占用建筑面积计算)。
1.甲方同意于第一年按优惠价每月以人民币150元/4方米(占用建筑面积)收费;
2.经营的第二年至第三年即每月以人民币180元/平方米(占用建筑面积)收费;
3.从第四年开始至第六年,按第三年每月以人民币180元/平方米(占用建筑面积)的基数上,每年递增4%;
4.从第七年开始至第九年,即在第六年每月以人民币203元/平方米(占用建筑面积)的基数上,每年递增5%;
5.从第十年开始至第十四年,即在第九年每月以人民币235元/平方米(占用建筑面积)的基数上,每年递增6%;
6.从第十五年开始至第二十年,即在第十四年每月以人民币314.5元/平方米(占用建筑面积)的基数上,每月递增10%。
联营期的第四年至联营期满,每年递增之计算是累进计。
(三)本补充协议为“重庆××购物中心联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该联营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1994年2月8日,申请人作为甲方,被申请人作为乙方,双方又签订了“重庆××购物中心联营合同补充协议(二)”[下称补充协议(二)],主要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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