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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被申请人作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其自己商标的侵权者。被申请人1998年在《××日报》上的声明不是侵权行为,而是维权行为。虽然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但就商标问题而言,被申请人只是许可申请人使用商标,而不是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申请人,××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一直是属于被申请人,由于申请人在履行“技术转让合同”中有违约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通知申请人解除合同,因此申请人自1997年12月31日起已不再享有××商标的使用权。
  被申请人在中国生产的××商标墙板成功地通过了香港房屋委员会所要求的资格测试,并于1996年5月21日被列入1996年特许商家墙板名录。香港房屋委员会采取记分制的形式对特许专卖墙板厂商进行年审,只有达到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才能继续保留其特许专卖厂商的资格。由于香港市场上已经出现未经被申请人检测和许可销售的××商标墙板,被申请人为了确保其××商标墙板的特许专卖资格,不得不在香港《××日报》上刊登通告,警告那些假冒××商标的供应商。××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从申请人订购的××商标墙板,并未经被申请人检测和许可销售,违反了香港房屋委员会的有关管理规定,以致被下令拆除。因此他们才不得不终止和减少对申请人产品的订购,也就是说,申请人的“损失”也完全是由于其本身不适当使用××商标所引致的。
  2.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
  被申请人称:
  在申请人开出信用证后,被申请人依约分别于1996年1月19日、3月12日、3月18日分3批将补充设备运抵申请人工厂,并开始设备的配套、安装和调试工作。当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能按“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完工的意见后,被申请人方的×××先生曾于1996年7月15日到申请人厂内调查,发现主要原因是由于申请人负责的机械模具部分迟迟未能安装及完工,以及后来申请人又更改路轨等造成拖延而致。1996年7月31日及8月4日,被申请人将两份报价单传真给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订购有关生产原料,以便进行墙板测试,但申请人迟迟未有回复。1996年10月3日,申请人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将拒付20万美元的技术风险担保金,并自行请人进行补充设备的配套、安装和调试工作,对此,被申请人于10月7日作出回复,指出设备安装未能依期完成,是由申请人的厂长×××的行为所导致的,主要表现为:在整体工程安装过程中,对工人施压,令其不要协助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设备安装工程负责人施压并唆使他怠工,拖延工期;在作小样板测试时被申请人技术人员受到×××的恶劣对待;不但不派人接送被申请人外籍工程师,还致电责骂被申请人工程人员;不尊重申请人的意见,恶意将合作公司董事会会议内容泄露给已被被申请人停职的员工;将合作公司货物送交已被被申请人停职的人员,而没有通知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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