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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还约定,因执行该合同所发生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未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1995年11月21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明经贸引字(1995)第79号文批复,批准了上述“补充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
  在上述“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申请人于1998年5月20日向深圳分会申请仲裁,并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即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裁决被申请人消除因其不法侵害致使申请人所受的不良影响。
  3.裁决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币49.4万元。
  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针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
  1.确认解除“技术转让合同”。
  2.裁决申请人赔偿20万美元的违约损失。
  3.裁决申请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4.裁决申请人消除因其不法侵害致使被申请人所受的不良影响。
  5.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本案双方当事人主要就下列问题存有争议:
  1.关于××商标的使用问题
  申请人称:
  依据“关于被申请人加入合作经营××有限公司的补充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被申请人以××商标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上述两份合同依法定程序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11月21日发布明经贸引字(1995)第79号文审批通过。申请人也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1月24日核准。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律及事实上已成为申请人的股东,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成为申请人的副董事长,上述可见,申请人享有××万用墙板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但被申请人自1998年3月份以来,多次在香港《××日报》发表对申请人使用××万用墙板注册商标严重不利的“通告”等其他形式的文字消息,侵害了申请人对该商标的合法使用权,申请人于1998年3月10日致函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通告”提出质疑及抗议,并要求解释及消除影响。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理睬。被申请人甚至于1998年5月对申请人的香港客户××有限公司因销售申请人的产品而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及××有限公司的利益及商业声誉。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公开在报刊上发表“通告”等形式排除了申请人对××万用墙板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侵害了申请人对该商标的合法使用权的事实是明确的、具体的。
  被申请人则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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