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在开庭质证时提出,对申请人提交的协作合同文本不提出异议,同意按申请人提交的协作合同文本作为仲裁依据。据此,仲裁庭认为审理本案应以申请人提交的协作合同文本,作为双方当事人履行协作合同及解决争议所依据的合同的文本。
(三)关于协作合同第三章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作合同第二章第一条第一款约定,被申请人的责任是将位于××市××镇××管理区内之土地20000平方米(即30亩)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申请人使用,使用期为60年。协作合同第三章第一条第一款约定,土地使用费按每平方米港币150元计,合港币3000000元,由申请人一次性付给被申请人,自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付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六条也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同时,《××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被申请人并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协作合同约定的转让行为已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被申请人亦无权自行或代表国家将准备被征用为国有或已经被征用为国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申请人,向申请人收取土地使用费。
证据表明,1995年4月13日和1995年4月15日,由××市国土局与独资企业分别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由××市国土局将位于××市××镇××管理区内的2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的同一块土地)转让给独资企业。按照上述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申请人应分别按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和每平方米人民币94.9元的价格支付人民币400000元的土地出让金和人民币189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升值费和出让土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1995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向独资企业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为50年,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