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协作举办独资企业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香港××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关系。被申请人与香港××物业有限公司之间无实施任何委托授权关系,更无签订任何代理合同。被申请人与香港××物业有限公司曾有转让关系已行终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协作合同及两份补充合同,其签约当事人身份明确,签约手续齐备、合法,不存在代签名、代盖章或其他代理行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谓香港××物业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之说无事实依据,申请人依此而提出的相关退款要求,应不予支持。
  3.迄今为止,被申请人共收取申请人港币700000元,人民币600000元。此外,未直接或间接从申请人或××市国土局收取任何与该地块有关的款项或费用。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港币700000元,其性质是部分土地使用费,收取的依据是协作合同第三章第一条第一款。另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人民币600000元,其性质属为申请人自愿承担的,为减免被申请人因与香港××物业有限公司终止合同而致的办证损失(办理集体用地证的已支付办证费)。同时,合同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证费由乙方负担,被申请人仅协助手续的办理。因此,××市国土局收取申请人办理费的具体金额多少、办证费具体有何名目、是否合法收费等问题,应属与本仲裁案件无关的行政收费合法与否问题。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亦充分反映出1995年8月3日共人民币1113000元的办证费均是由申请人付出,由市国土局收取的,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升值费、市局管理费、市政建设费、土地规划费、农建费、镇所管理费、罚款等,其中征地款已从出让金扣除。如申请人认为依“×国出让合(1995)第×号合同书”补充合同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取了申请人直接付出或间接由××市国土局转付的任何款项,而要求被申请人退出“多收”款项,申请人应举证。
  4.申请人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第4条第4款关于投资工程竣工时限的约定,令被申请人未收到预期经济效益,损失巨大。申请人应负违约责任。

二、仲裁庭意见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仲裁庭的调查,仲裁庭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协作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中国境内,协作合同的争议和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二)关于本案争议所依据的合同文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向深圳分会提交了部分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协作合同文本。申请人提交的协作合同文本第三章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如下费用:土地使用费,按每平方米港币150元计,合港币3000000元,由申请人一次付给被申请人;土地管理费,按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每年港币0.5元(计),自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付,并自第3年起,每年递增5%;综合服务费,在企业投产后的头2年,按员工600名、每人每月110港元计算,从投产后第3年起,按实际员工人数计算,在每人110港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而被申请人提交的协作合同文本第三章约定:土地使用费,按每平方米港币110元计,合港币2200000元,由申请人一次付给被申请人;土地管理费,按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每年人民币1.5元计算,由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并自第5年起,每5年递增增幅不超过10%,每项收费包括常年性农作物补偿费;综合服务费,在企业投产的头3年,按员工400名、每人每年人民币20元计,从投产后第4年起,按实际员工人数计算,在每人每年人民币20元的基础上,每5年递增增幅不超过10%……。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