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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第一年50元人民币/吨 第二年60元人民币/吨
  第三年60元人民币/吨 第四年70元人民币/吨
  第五年70元人民币/吨
  首年因被申请人遗留问题,××啤酒厂的××牌啤酒销售量也计入申请人收取商标使用费吨位总数。
  对每年超出最低基数吨位部分,按当年支付价格和实际超吨位数计算后,计算申请人超基数吨位的商标使用费和相应的配套服务费,并在年终结算时以书面形式汇总,双方备案。
  9.商标使用费结算方式: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技术服务与品牌使用费最低基数吨位部分从合同正式签字生效之月起计,每季度末结算并支付一次,其结算和支付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结算比例为:

  1季度  3000吨  2季度  4000吨
  3季度  7000吨  4季度  1000吨

  合同还就安徽省啤酒生产行业出厂销售平均价与被申请人合作产品出厂销售价价差的超额部分分成比例和营销费用,以及不可抗力、违约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四)商标的注册及合同的审批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商标法9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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