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技术服务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合同的条款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理由是:合同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引进的技术应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括对使用该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保证作出合理的规定;合同对被申请人有限制性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所有啤酒必须全部使用“××”品牌,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使用第二种品牌,并要求首年××牌啤酒销量也计入申请人收取商标使用费吨位总数。
  合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而无效。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3条中约定:“本合同及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合同第1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执行和违反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若有发生,经书面通知无效,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追究违约方的经济责任”。仲裁庭认为,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可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调查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庭认定有关事实,并作分析如下:
  (一)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被申请人指称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并指称合同显失公平,被申请人的该指称均缺少充分证据和理由,不能成立。
  (二)从合同的名称看,该合同是有关引进使用申请人的啤酒品牌和技术服务的合同。从合同的内容看,也是要引进使用申请人拥有在中国使用权并已在中国注册的“××”啤酒商标品牌和相应配套技术服务,通过技术合作和品牌嫁接,提高和稳定啤酒质量,进而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包装档次,运用申请人的市场促销手段逐步拓宽市场,使产品具有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合同是一份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和引进技术的合同。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同意在被申请人下属×啤酒厂引进使用申请人拥有在中国使用权并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品牌和相应配套技术服务,合作生产该厂的啤酒产品。
  2.商标及技术合作生产经营范围是:各类啤酒产品的生产销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