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防火工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第5条第1款卖方责任规定,“在材料到达现场时派遣合格的有经验的工程监督人员到现场”,其职责包括负责厂房竣工验收,并由卖方承担上述费用。双方在该条中还约定“厂房竣工后,须经由深圳市政府检验部门主持的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如不合格,卖方必须负责返工直至达到验收标准通过验收为止”。
  第6条F款规定,“卖方在厂房安装竣工和取得深圳市质检部门的验收合格证后,须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移交厂房”。
  仲裁庭认为,根据上述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安装该厂房防火设施并使其符合国家消防标准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责任。但根据仲裁庭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并未全面履行上述义务。在被申请人提供的消防材料不符合深圳市公安消防局审核意见中的标准时,被申请人未积极采取措施使消防设施达到标准,被申请人的该消极行为违反了合同中对被申请人的义务的约定。据此,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证防火设施通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义务,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其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申请人为减少延误工期,单方面采取补救措施,与第三方签订防火工程承包合同,并使该工程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涉外经济合同法18条、第22条的规定。据此,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为保证合同履行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防火工程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防火涂料工程款。
  基于上述仲裁庭对本案责任的认定,仲裁庭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防火涂料工程款人民币1138000元的请求。
  2.其他费用。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吊车费、监理费、设计费、工地用电设施费、工地水电费等共计人民币89250元。对于申请人的该请求,被申请人在其庭审后提交仲裁庭的文件中明确表示没有异议。因此,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该项请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