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防火工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根据上述审核意见,被申请人与当地有关防火涂料公司洽谈合同,但因价格太高,无法达成协议。申请人主动找了一些造价较低的防火涂料公司进行洽谈,并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一起洽谈,但被申请人总是推诿不参加。申请人遂单方采取补救措施,于1996年1月10日与深圳天宁防火材料公司签订了防火保护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1138000元。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了上述工程费用。申请人还为被申请人垫付了吊车费、监理费、设计费、工地用电设施费、工地水电费等共计人民币119250元,而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其中的3万元人民币,尚有人民币89250元未支付。对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的防火工程款,被申请人不予置否。申请人遂提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
  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防火涂料工程款人民币1138000元和其他费用人民币89250元,合计人民币1227250元,以及上述费用按利率21%计算的3年的利息人民币257726元,总计为人民币1484976元。
  2.被申请人负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被申请人已经全面恰当地完成了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2.申请人所称厂房之设计方案并未包括在合同范围内,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另行委托他方进行的。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审核意见在项目报建手续完成后才提出,与被申请人的合同义务无关。
  3.就消防设施而言,被申请人在厂房安装过程中已经依照设计要求安装了上下喷淋,顶部有不燃吊顶,作为销售安装方的义务已经完成。
  4.被申请人提供的厂房材料符合MBMA1990规范,也符合中国有关消防规范。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板材墙体的防火极限只有0.90小时,而中国有关消防规范要求该类材料的防火极限为0.5小时,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疑已超过要求。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中其他部件包括梁、柱等作过检测,却宣称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防火能力不足,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5.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防火工程作过特别的约定,因此,只能以合同及中国有关消防规范为准。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合乎有关规范的。深圳市公安局对设计方案的审核批准是一种行政行为,不能限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约定。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双方仲裁代理人在庭审后分别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意见和证据材料,重申了各自的主张,并对对方观点进行了反驳。

二、仲裁庭意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