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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工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防火工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3月1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深圳××电讯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美国××公司于1995年3月31日签订的MBMA1990钢结构厂房销售、安装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8年3月13日交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履行上述合同产生的本争议案。本案适用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
  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和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以及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4条的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于1998年6月12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8年10月13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对案情作了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庭后双方均提交了补充材料。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经会议,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本裁决书。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5年3月31日,申请人(买方)与被申请人(卖方)在深圳市签订MBMA1990钢结构厂房销售、安装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在深圳南山区科技工业园出售并安装金属结构厂房,用于申请人制造无线电通讯终端类的电子产品,建筑面积为14760平方米,施工日期为45天,合同总价为1402200美元。双方在合同中就项目说明、技术说明、厂房立面与平面布局、设施、设备、买、卖双方责任、商业条款、价格、付款方式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1995年4月17日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开出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1995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开工进行安装工程,并于1995年11月30日基本完成厂房的框架结构。后,双方因该工程的防火保护工程费用发生纠纷。
  申请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中诉称:
  1995年6月19日,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本案工程方案作出消防审核意见,其中第5条内容为:“厂房的钢柱应用混凝土包裹,钢梁和钢屋架应喷涂钢材防火涂料保护。钢柱耐火极限应达到2.50小时,钢梁耐火极限应达到1.50小时,屋顶钢屋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应达到0.50小时以上”。而被申请人提供的进口美国明星建筑系统板材墙体,其耐火极限只有0.9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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