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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4)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解除租约的要求还应明确地指出解除租约及搬出房屋的日期。之所以规定须提前一段时间通知出租人,中为了使出租人能有合理时间另找承租人以减少出租人的损失。Toronto先生在9月25日的传真中并无提出解除租约的具体时间。被申请人因此无法获得其根据合同中给予承租人在解除租约前提前通知出租人的规定而应获得的利益。
  被申请人声称:由于申请人在解除租房合同时未履行其根据租房合同应尽的义务,因此,无权要求被申请人退还押金,被申请人有权根据租房合同的规定没收押金。
  据此,被申请人要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申请人在其庭审后提交的补充意见中称被申请人“未能采取任何措施解决长期困扰Toronto先生一家的事故隐患”,并重申他已于1996年9月25日发出解除租约的通知。
  被申请人在其庭审后提交的补充意见中陈述了其对事故隐患采取的措施后,称事故并非由于138号住宅的质量问题导致,“138号住宅的居住质量是符合××别墅整体的质量标准的”,而且事故隐患已消除。此外,被申请人还在补充意见中就申请人终止租约的“真实原因”提出了被申请人的见解。

二、仲裁庭意见



  (一)解决本案争议的适用法律
  根据本案合同第11.03条的规定:“The validity,construction and enforceability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governed in all respects by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仲裁庭认定,解决本案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关于对本案合同的The Schedule的Part 3的规定的理解和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合同的The Schedule的Part 3规定的文字如下(在本节,以及在以下各节,凡所引述的文字,其原文为英文的,均直接引述,仲裁庭一般不予翻译):
  The Term:
  Two (2) year Commencing on 21 October,1995 and expiring on 20 October,1997(both days inclusive).The Tenant may terminate the term hereby created after one (l) year from the commencement thereof provided the Tenant shall give to the Landlord not less than three (3) calendar months'' previous notice in writing of such desire…。
  申请人对于上引文字的理解见于其在仲裁申请书里的陈述:“承租方有权在租房满一年后终止合同,条件是应在终止合同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合同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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