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2月5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21日签订的租房合同(Tenancy Agreement)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于1998年9月11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上述合同产生的争议仲裁案。本案仲裁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
由于本案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仲裁程序。
1998年11月12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及其所附仲裁文件。
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就独任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65条的规定,于1998年12月17日指定××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9年1月21日,仲裁庭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委派仲裁代理人出庭。庭审中,双方分别向仲裁庭陈述了案情,回答了仲裁庭的有关提问。庭审后,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意见及证据。
仲裁规则第73条规定,仲裁庭应在案件开庭审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裁决书。根据这一规定,仲裁庭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基础,并结合开庭审理所了解到的情况作出本案裁决书。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5年10月21日订立了租房合同,由被申请人将位于北京顺义××别墅的138号住宅出租给申请人,租期两年。按照合同规定,申请人在合同订立时向被申请人预交了28100美元的住房押金。所租住宅由在申请人北京办事处工作的Steven L.Toronto先生一家居住。
据申请人的陈述,138号住宅在Steven L.Toronto一家人住不久即不断发生问题,给日常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其中最为严重的是.住宅的热水器释放大量烟尘,造成房间内烟尘弥漫,严重污染了室内墙壁和室内陈设并导致部分物品变色。
1996年8月上旬,该建筑的地下室发生了一次严重的渗水事件,使室内异常潮湿,大量衣物受潮,室内物品损坏严重。
以上种种事故使Toronto先生被迫在排除上述事故所造成的影响上耗费金钱与精力,完全剥夺了Toronto一家依据原合同5.01条在上述建筑内享受宁静生活的权利。申请人就上述事故带来的损害赔偿问题多次与被申请人交涉。但被申请人在协商的过程中一再拖延,始终未能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