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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广告发布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1月2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了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8年7月28日在上海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签署了自愿将广告发布合同及和解协议项下争议提交上海分会仲裁解决的确认书。庭审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对案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陈述、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回答了仲裁庭的问题,并就法律观点进行了辩论。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现有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对本案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7年7月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提供××路××号××大厦楼顶,朝向外滩的面积为360平方米的广告阵地,给申请人用于广告发布事宜。合同期限为三年,广告费共计889920美元。
  1997年8月1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上述霓虹灯广告位置已被××广告公司提供给日本一家公司,导致无法履行本案广告发布合同。经申请人强烈抗议,双方于1997年8月20日就继续履行上述合同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广告阵地的设计收据之日起的2天内将设计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应在协议签署之日起4日内向被申请人支付第一年度广告费用的35%;如果任何一方不能履行上述协议,该方应被认为是违约方,并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项下三年广告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将第一年度广告费的35%(共计105840美元)汇付到被申请人的账户,并将广告阵地的设计送交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随后书面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及协议项下的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能履行合同及协议,则其收取的广告费及其利息应当返还申请人。且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使申请人的商业目的落空,所以被申请人还应当支付违约金。综上,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其具体请求事项为: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为执行合同和协议所支付的105840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以8%的年利率从1997年9月1日起计算到上述款项实际返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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