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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运输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1月4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原××公路快件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车辆工业总公司××经营发展公司于1996年11月21日签订的×××运输合同(下称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8年7月23日向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该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
  本案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仲裁规则第50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8年12月3日在上海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有关问题。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现对本案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1996年11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运输合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专业运输服务。合同期限自1996年11月25日起至1997年11月24日止,为一年。运输合同和附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指定客户的独立承包商,应申请人要求和指令提供运输服务。被申请人应用集装箱将客户的产品从T市的工厂运送到客户在G市的冷库,并将空集装箱运回T市,包括装卸集装箱;工厂到申请人指定的S港采用陆运方式,从S港到G市采用海运方式,然后再用陆运从G市港口将集装箱运至G市冷库。被申请人应保证至少每10天从申请人指定的S港发运一批海运货物,并负责因自己过失而导致的任何船主附加费、损失和责任;未经申请人允许,被申请人不得转让或移交运输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也不得安排或雇佣任何人或任何方履行其在运输合同中的义务。收费标准1市工厂至G市冷库,每箱运输服务费为人民币14.000元(包括运输所需所有公路费、港口费、领港费、装卸费、起重费及其他费、其间发生或缴纳的所有税款和收费)。
  申请人称:1997年8月6日,被申请人在履行运输合同的一批货运任务时,在通常的运输周期内迟迟没有空箱返回,经向被申请人和其委托的直接承运人××集装箱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了解,得到答复是:船遇强台风,继而是船搁浅,最后是船的机械受损,需修复后数日返回。此时,已过正常返航期限数周。直至1998年1月上旬,6个集装箱中的2个运返,其余4个还是没到。经申请人多方了解,获悉由于被申请人违反合同,允许第三方利用返回空箱装载货物,因涉嫌走私在××沿海被当地公安局查获扣押,等候进一步处理。被申请人早知此事,但对申请人隐瞒真相,并不愿出面解决。为避免损失扩大,申请人只得亲自出面解决。最后4个集装箱于1998年4月1日运回,而6个集装箱因被扣而延期的超期天数分别为128天和228天。而上述冷冻集装箱系申请人向美国的集装箱公司租赁而来,因超期返箱申请人向其支付了超期租赁费人民币164638.80元;在领取集装箱时,向××市公安局支付堆存费人民币33880.00元;将空箱运返,向×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海运费人民币23400.00元,向×××公司支付陆运费人民币3000.00元,预付差旅费人民币12375.46元。共计人民币236594.26元(未计利息)。上述损失的发生是由于被申请人违反运输合同的规定,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和S市××集装箱运输公司达成协议,利用申请人的空箱装载其他货物,因货物涉嫌违法走私而遭公安局扣押数月所至。申请人据此提出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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