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担保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12月23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被申请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1998年4月3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担保书的争议案。
1998年5月26日,由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与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8年7月10日,仲裁庭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庭审。仲裁庭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庭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补充材料。
1998年12月23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书。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以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4年6月28日,申请人与A国际集团有限公司、B实业有限公司、C国际投资有限公司、D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信贷融资合同,合同规定:申请人提供总额为39000000港元信贷供上述四家公司使用。该信贷主要用于采购电子制成品及/或其他一般商品而发出信用证及为随后120日之信托收据融资提供资金。双方还约定,信托收据利率按浮动优惠利率加年利率2.5厘,倘新加坡或香港最优惠利率为高,将应用比较式新加坡或香港最优惠利率加年利率3.5厘。
同日,被申请人就上述信贷融资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该担保书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保证上述借款人对借款合同(即上述信贷融资合同)内规定的全部现时和将来应付的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无论在发生违约事件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本担保书独立于借款合同,是非从属的“凭要求即付”的担保。申请人的书面要求是被申请人付款的惟一条件。
该“不可撤销担保书”第10条规定:因履行本担保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一切争议,经债权人和担保人友好协商后,仍无法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依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因履行“不可撤销担保书”产生争议,申请人于1998年3月27日向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称:上述借款合同(应为信贷融资合同,下同——仲裁庭注)签订后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借款人在贸易业务中多次提用贷款,申请人应借款人的要求按借款合同规定分别发放了10笔信用贷款,金额共计4817602.61美元。但上述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虽经申请人多次追讨,均未清偿。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于1995年10月26日和1995年11月3日正式委托香港律师行向被申请人两次出具书面法律文件,要求被申请人执行担保书,履行担保义务。被申请人一方虽承诺履行担保责任清偿欠款,并多次提出解决方式和还款方案,但均未兑现,至今未能及时有效地清偿上述欠款。申请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