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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登广场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华尔登广场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10月28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华尔登广场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了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8年7月29日在上海开庭审理了本案。被申请人提起了仲裁反请求,但鉴于被申请人未办理反请求手续,未交反请求费用,反请求不能成立。庭审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均对案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陈述、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回答了仲裁庭的问题,并就法律观点进行了辩论。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现有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对本案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6年10月5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租办公用房。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将房屋交付被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按期交付房屋押金和电话押金后,支付了四个月的房租。此后,被申请人不再支付房租,并于1997年9月30日搬离合同项下的房屋。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其具体请求为:
  1.被申请人支付欠租费美金71569.20元;
  2.被申请人偿付逾期付款滞纳金911250.10元。
  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将华尔登广场×楼单元1-4建筑面积401.2平方米产权房输给被申请人作为办公用房。租赁期为:自1996年10月7日至1998年10月6日止。每月租金为:USD8946.15,支付方式为: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租金,逾期付款滞纳金为每月千分之五计算。被申请人自1997年4月起拖欠租金共计USD71569.20。
  被申请人辩称:
  租赁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租,但只收到白条和非法收据。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示房屋产权证,并要求开出中国政府认可的合法税务发票。但是,从1997年1月起,申请人始终未能出具合法税务发票和房屋产权证。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将房租付到1997年3月后,就明确告诉申请人,必须出具合法税务发票,才能继续支付房租,否则就不再使用系争租赁物。到1997年9月,被申请人见申请人一直不能出示房屋产权证和合法的税务发票,就于1997年9月底搬离了系争物业。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没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将房屋出租给被申请人是违法行为,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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