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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野牵引车独家代理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日野牵引车独家代理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7月28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国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及其附件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1997年7月17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日野牵引车合同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于1997年10月30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7年12月23日、1998年2月27日两次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庭审,陈述了案情,回答了仲裁庭的问题,并进行了辩论。
  本案第二次开庭之后,被申请人提交了正式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4月29日作出管辖权决定,裁定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仲裁管辖权,本案仲裁程序继续进行。随后,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庭的要求于1998年5月25日之前最后一次提交了书面补充材料。
  现本案已审理完毕,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结合庭审情况,经合议,作出本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国际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经贸有限公司于1996年8月28日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及其附件(以下简称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所有进出口业务的独家代理人;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
  2.被申请人授权申请人作为其代理公司从日本进口丰田通商株式会社经营的日野牵引车业务。经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与丰田通商株式会社签订首批进口日野牵引车60台合同,支付方式为L/C360天,价格为58926.94美元/台,总价为3535616.40美元。货物分两批交付,申请人开出30台的信用证后90天内,丰田通商株式会社交付首批30台牵引车。
  3.被申请人负责办理进口许可手续,并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后,在信用证开出前办妥交予申请人。
  4.被申请人同意将履约保证金300万元人民币及订金1060684.92美元在申请人首次对外开证前10个工作日一次性汇入申请人指定账户。
  5.被申请人同意将所进口的日野牵引车及其国内配套拖车在全部货款未付清前将产权归申请人在YQ注册的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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