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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收购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三)关于第一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办理《收购协议》有关法律手续义务的问题
  第一被申请人认为:“负责办理与本物业收购有关的全部法定手续”的含义应该是:向政府部门申报收购有关的法律手续,递交有关的申报文件。如果申报手续及申报文件正确齐备,应视为完成自己的义务。至于政府部门是否批复或批准,不在第一被申请人的义务范围。在《收购协议》签订之后,第一被申请人及时向××市计委递交1996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指标更名的报告,及时向××市国土局填报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申报书》,均被上述相关部门受理,并未被退回。因此,第一被申请人已经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没有履约或没有完全履约的情况。至于物业销售证等更名手续的申报材料,需待土地使用证更名后方能申报,未报责任亦不在第一被申请人。
  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辩解不符合协议的本意。并主张第一被申请人要负责办理并按期完成与物业收购有关的全部法定手续,包括递交正确齐备的申报材料,还包括通过解释、沟通、催促等方法促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到政府实际批准了全部手续发给相关权属书为止。而且第一被申请人对这一解释也是认同的,在《补充条款》中就已承认还没有完成这些法律手续因而构成违约。
  (四)关于损失赔偿问题
  申请人提出因为第一被申请人未能在《收购协议》和《补充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土地使用权、物业销售权的更名及转让手续,给申请人造成建筑物业未能销售的重大经济损失(截至1997年7月10日),远远超过90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计算根据。另还要求赔偿自1997年7月10日起至完成土地使用权及物业销售权更名手续止的经济损失,并由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上述两项经济赔偿的连带责任。申请人在重新明确的仲裁请求中又对其第二项经济损失的赔偿予以取消。申请人认为之所以未办好有关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手续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是因为申请人缺乏××服装城的土地使用证等法律文件,就产生了两大问题,一是销售的合法性问题,二是外商担心所购物业是否能办到房地产证的问题。由于这一问题未能解决,××服装城的第四层及第五层至今未能对外销售,便因此带来了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辩称,××服装城四、五层没有销售出去,并非因为土地使用证及物业销售证更名未成。××服装城通过申请销售了很多摊位,业户均办成了房地产权证书。如果销售中遇到权属证书的困难,完全可以与第一被申请人联系,以其名义来签订销售合同,担任名义上的出售人。但是,申请人从未向第一被申请人提出过此种要求或建议。部分物业未能销售出去,责任不在第一被申请人,完全是由于市场原因所造成。近两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属于低潮时期,也是有目共睹的。

二、仲裁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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