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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收购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第5条 各方义务
  第一被申请人义务:
  (1)负责办理与本物业收购有关的全部法定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全部土地使用权、物业销售权的更名及转让手续。
  (2)前述(1)所述全部转让手续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第一被申请人应安排人员(主要是此项目具体操作人员)在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前参与并协助申请人完成与物业收购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工作。
  申请人权利义务:依照本协议第3条第3款的规定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物业价款等等。
  第7条 违约责任:如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就所受到的损失向违约方索赔。
  第8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收购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据《收购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第一被申请人未在《收购协议》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与本物业收购有关的全部法定手续,未办好土地使用权、物业销售权等的更名手续;即因第一被申请人未在《收购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购协议》第5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申请人要求第一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并提供保证人,第一被申请人邀请第二被申请人担保,申请人表示接受。
  1997年1月10日,申请人、第一、第二被申请人鉴于《收购协议》的上述履行情况,三方签署了《补充条款》,达成如下内容:
  第1条:第一被申请人因未在1997年1月9日前完成与本物业收购有关的全部法定手续已构成违约,根据《收购协议》第7条违约责任的规定,第一被申请人需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三方同意以《收购协议》确认的投资总额55320万元的5‰为第一被申请人按月计算支付的违约金。
  第2条:第一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起算日为1997年1月10日,但第一被申请人在1997年3月30日前完成了与本物业收购有关的全部法定手续,申请人同意免除第一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
  第3条:申请人需按协议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承担协议中第一被申请人的债务及履行中与第三者的合同义务,继续进行××市场改扩建工程的兴建,直至协议中申请人的全部义务实际履行完为止。
  第4条:第一被申请人除履行办理与本物业收购有关的全部法定手续的义务外,需继续履行协议中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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