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筑工程收购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建筑工程收购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6月3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称第二被申请人)于1997年1月10日签订的《××市场改扩建工程项目收购协议补充条款》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以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7年8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第一、二被申请人关于《××市场改扩建工程项目收购协议》(以下称收购协议)和《××市场改扩建工程项目收购协议补充条款》(以下称补充条款)的争议仲裁案。
  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员与双方共同指定的首席仲裁员3人于1997年9月15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于1997年11月6日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和两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均依时出庭。仲裁庭听取了各方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就本案事实作了调查。开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补充了有关证据和材料。三方当事人庭后还进行了和解,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1998年6月3日,仲裁庭依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一、案情



  1996年9月9日,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收购协议》就××服装城项目的收购条件达成一致。××市场改扩建一期工程项目(包括位于物业西侧的临时建筑招商楼)系第一被申请人开发建设,所有权及经营权为第一被申请人,办理了开发建设到销售的全部合法手续。第一被申请人为解决公司存在的问题,经董事会会议讨论,将该项目出售及转让给申请人。双方为此签订了《收购协议》,就物业现状、申请人保证、物业的收购、物业交割、各方义务、税费及费用的负担、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其他等9个方面作了约定,其中与本案纠纷有关的内容如下:
  第4条 物业交割
  交割工作包括将有关物业的合同、账目、政府批文及证书,以及物业的所有权及实际控制权交给申请人。在协议签订之日为正式交割日,交割工作应在1996年9月30日前完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