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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重组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另外,《信贷额度协议》和《贷款重组协议》显失公平,申请人在两协议中几乎没有义务可言,即使其依约为被申请人提供信贷额度,从协议来看,也非申请人的义务,致使协议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总之,无论是依据上述事实,还是根据《贷款重组协议》,申请人都有义务为被申请人对外开证;在申请人违约时,申请人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在申请人要约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暂无力偿还其贷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被申请人要求仲裁庭公正裁决:1.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贸易损失折抵被申请人应还之贷款;2.请求仲裁庭以两协议显失公平造成被申请人无力偿贷,裁决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3.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除要求被申请人还贷外的其他任何请求;4.请求仲裁庭裁决申请人继续履行信贷额度协议。
  被申请人还称,鉴于其目前资金十分困难,被申请人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申请人达成和解:1.以被申请人所属的有关企业的资产抵债;2.或者以被申请人在珠海市的房地产抵债;3.或者免息分期还贷。
  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及庭后未能达成和解。
  被申请人在其补充答辩意见中称:
  1.《信贷额度协议》是《贷款重组协议》的前提,履行《信贷额度协议》是履行《贷款重组协议》的条件。
  2.《贷款重组协议》也约定申请人继续为被申请人提供贷款额度,是与《信贷额度协议》相统一的。申请人提供贷款额度是对被申请人应尽的义务。
  3.申请人的贷款孳息应符合中国银行法的规定。

二、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仲裁庭认为,仲裁庭对本案的审理范围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庭的概述性授权以及提起仲裁申请的当事人提出具体仲裁请求时而给予仲裁庭的具体性授权。
  仲裁庭在本案中注意到如下事实:
  1.申请人提起仲裁的依据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6年12月12日签订的《贷款重组协议》中第15条之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规定:“如对本协议发生任何纠纷,……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申请人依据该《贷款重组协议》提起仲裁,并提出前述仲裁请求。
  3.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出明确有效的反请求。
  4.被申请人以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另外一份协议——《信贷额度协议》项下存在争议为由,作为其对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仲裁请求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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