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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重组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贷款重组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5月8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加拿大××银行与被申请人中国××公司于1996年12月12日签订的《贷款重组协议》(LOAN RESTRUCTURING AGREEMENT)第15条之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7年10月2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贷款重组协议》项下的争议仲裁案。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和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以及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4条之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于1997年12月2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8年3月19日,仲裁庭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出席了庭审,陈述了各自的主张、进行了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问题。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书面补充文件。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现有书面文件及开庭情况,经合议,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本案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一、本案案情



  1996年2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项即期贸易融资额度协议。根据此协议,申请人同意依该协议之条件向被申请人提供总额为500万美元的贸易融资额度。在该协议项下,被申请人曾多次向申请人申请提款并获得了申请人给予的相应款项。
  1996年11月7日,申请人应被申请人的请求,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愿意提供总额为1000万美元的即期贸易融资额度的要约,被申请人于同年12月16日书面确认接受此要约(下称《信贷额度协议》)。与此同时,被申请人尚有2281462美元的借款逾期未归还申请人。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6年12月12日正式签署了一份《贷款重组协议》。
  该《贷款重组协议》规定,被申请人应按如下安排向申请人偿还上述逾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1.(ⅰ)不迟于1997年1月10日偿还252300美元;
  (ⅱ)不迟于1997年3月15日偿还770000美元;
  (ⅲ)不迟于1997年5月31日偿还1329643美元;
  2.(ⅰ)不迟于1996年12月17日,向申请人支付至1996年11月底为止的利息累积额(按双方先前约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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