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1996年9月27日,申请人(甲方)与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乙方)签订了“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1)截止到1996年7月31日,乙方共欠甲方人民币5684973.68元,港币4974275.84元。乙方同意尽快归还。(2)乙方同意以其在×Y公司(注:申请人)的股份提供抵押,第二被申请人同意以其所有的第一被申请人属下“沈阳××大厦”第九层写字楼的产权(建筑面积为1869平方米,评估价为RMB1136万元)为上述款项的归还做抵押,并将上述房产的产权证存在甲方,由甲方保管,若乙方不归还上述欠款,甲方有权拍卖上述房产及股权,并以上述资产的拍卖优先归还乙方对甲方的欠款。(3)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时适用中国法律。
1996年9月27日,申请人(甲方,抵押权人)与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乙方,债务人)和第四被申请人(丙方,抵押人)共同签署了“抵押合同”。该合同规定:(1)截止到1996年7月31日,乙方共欠甲方人民币5684973.68元,港币4974275.84元,乙方同意尽快归还(该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2)丙方同意以其所有的××大厦第九层(建筑面积1869.04平方米,价值1200万元,按70%抵押,抵押值为840万元人民币,位于沈阳市××××,以下简称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抵押,作为主债权履行之担保。若乙方不偿还上述欠款,甲方有权拍卖上述抵押物,并以该抵押物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获得受偿。(3)此项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此抵押合同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4)抵押合同生效后丙方应将抵押物的产权证明交由甲方保管。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乙、丙方不得再行抵押、出租、转让抵押物。若乙、丙方出租或转让抵押物,应先征得甲方同意,乙、丙方出租或转让抵押物所得的租金或价款应优先偿还主债权。(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三方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时适用中国法律。
1996年9月27日,第四被申请人出具担保书,表示愿意为1996年9月2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所规定的全部欠款及相应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7年7月26日,第四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出具担保书,担保书的主要内容:鉴于申请人(债权人)多次要求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主债务人)及我公司(保证人)偿还债权人全部款项(详见1996年9月2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而主债务人及保证人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在1996年9月27日的担保书的基础上,担保人提供如下担保:(1)保证人向债权人不可撤销地担保,保证债务人按“还款协议”约定,分别以人民币和港币偿还欠债权人全部款项;(2)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其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本保证的全部费用;(3)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为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担保书具有绝对独立性和有效性,其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5)担保期限自1996年9月27日至欠债权人的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6)本担保书受中国法律管辖,如与债权人、主债务人有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