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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三)关于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
  第二、三被申请人均提到申请人提供的设备质量有问题。第三被申请人称造成该补偿贸易合同履行困境(难)的客观原因是申请人引进设备本身质量达不到技术要求,又未及时调试,且在履行中未完全按合同收购产品。对此,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被申请人设立担保时,针对的是补偿合同,但设备质量有问题,收购产品也有问题,这些都是第三被申请人无法预料的,情况有重大变化已没有必要履行担保,若要求第三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即便是一般保证责任也是显失公平,有悖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人则认为,第二、三被申请人多次行函表示设备的技术、质量问题是他们自己的事,之所以未能补偿完毕完全是被申请人自身的问题。申请人在整个补偿贸易履行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二、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申请人(甲方)、第二被申请人(乙方)、第三被申请人(丙方)在仲裁庭主持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三方本着真诚、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庭外和解协议,并请求深圳分会对此作出中间裁决。
  (一)甲、乙、丙三方确认补偿贸易合同未履约部分为148万美元,在乙、丙方向甲方支付该款项后,三方即终结因该合同所引起的纠纷。乙、丙方承担的具体数额见本协议第3条。
  (二)甲方同意乙方以三方补偿贸易延期修改书项下的意大利产夹网成形单毛布扬克式低克重面巾纸设备转让款,冲抵欠款。甲方不承担任何与设备转让有关的费用和责任。
  (三)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支付上述款项合计148万美元,到期后乙方如不能如数偿付上述款项,则在其支付款项不少于120万美元的前提下,由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第4个月内代其支付所欠余款。若乙方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应尽早告知甲、丙方。还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01288492060990,开户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港湾道支行。
  (四)甲方在乙、丙方均按时间、数额履行还款义务后,应向深圳分会撤回仲裁申请。若乙方3个月内还款不足120万美元或本和解协议在1997年7月12日前三方仍未签署,则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向深圳分会提请恢复仲裁程序;乙、丙方不得异议。
  (五)本案仲裁费及办案费三方均摊。律师费三方自付。
  (六)若乙、丙方不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则三方在协议中所作任何承诺均不能成为终结裁决的证据。
  (七)本协议自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已分别于1997年6月19日、1997年7月3日、1997年6月23日,在上述《和解协议》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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