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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补偿贸易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3月3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公司(下称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市造纸厂(下称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被申请人),于1986年9月24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的仲裁条款和1987年4月1日对上述《补偿贸易合同》的修改协议书和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工贸合营××造纸厂(下称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1992年12月1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延期修改书》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6年1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仲裁案。第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将其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而且在书面答辩中承认和接受上述1986年9月24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修改协议书。
  依照仲裁规则,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20天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三人于1997年3月20日组成仲裁庭受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7年5月12日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除第一被申请人外,其他各方均依时出庭。仲裁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就本案事实作了调查。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对本案作了调解。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一致要求仲裁庭依《和解协议》作出中间裁决书。
  为使双方当事人切实履行上述《和解协议》,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57条规,于1997年8月4日作出了《中间裁决书》([97]深国仲字第×××号)。由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据查,中间裁决书制作发出至今,虽经第二、三被申请人多方努力,但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执行中间裁决,仲裁庭要求将该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本会秘书长认为,仲裁庭要求延期裁决的理由是正当的,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可延长至1998年3月20日。但因当事人在临近结案之日又提供了一些新证据,仲裁庭为了向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评述时间要求再次延长期限。本会秘书长认为,仲裁庭要求延期裁决的理由是正当的,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1998年4月6日。据此,仲裁庭于1998年3月31日,作出本终局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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